(2017)皖18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刘西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刘西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初3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西行,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西行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 烈审判员 马庆松审判员 汪令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