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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柏、陈巧珍、陈俊华、陈德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友柏,陈巧珍,陈俊华,陈德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433号之一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路179-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佳,女,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友柏,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巧珍,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俊华,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陈德满,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柏、陈巧珍、陈俊华、陈德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32元,减半收取666元,保全费632元,合计1298元,由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金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良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