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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艳军与刘永进、任海红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军,刘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267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军,男性,1974年4月25日出生,住林州市横水镇张家井村路北区83号院1号被执行人:刘永进,男性,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横水镇东赵村第一小区162号;任海红,女性,1975年12月2日出生,住林州市清华苑2期1号楼4单元8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永进、任海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581执2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李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