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9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