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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9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逸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