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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执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树奎与被执行人董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奎,董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奎,男,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窦英岐,男,北票市三宝乡法律服务反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董萍,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董萍应支付申请人张树奎合同款400000元,承担执行费5900元,本次执行回款30000元。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树奎与被执行人董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董萍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北民五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