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与王胜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王胜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550号原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地址:市中区青檀路58号。法定代表人程明,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可,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利,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与被告王胜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兆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