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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141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思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李思濂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141号原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2307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西漳天一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思濂,女,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思濂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李思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19元,由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