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潘诗林、龙时金与被告彭传艮、刘本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诗林,龙时金,彭传艮,刘本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388号原告:潘诗林,女,生于1971年6月9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原告:龙时金,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彭传艮,男,生于1966年03月14日,汉族,荆州市人,住荆州市荆州区。被告:刘本忠,男,生于1962年2月17日,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18号中国人寿1,4层。负责人彭永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诗林、龙时金与被告彭传艮、刘本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情况特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君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