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5刑初6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身份证号xxxx,山西省宁武县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5年至2015年期间任宁武县长方山林场场长,2015年4月至今为长方山林场普通职工,现住宁武县刘家园村。2016年8月31日,赵某主动归案,同日被宁武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岚、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任长方山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单位公款327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经审理查明:宁武县长方山林场为股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宁武县林业局。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任宁武县长方山林场场长。2011年宁武县林业局拨付长方山林场各种经费354287元,当年长方山林场支出房屋维修费50000元,其他支出271501.45元,年底结余32785.55元。2011年底,被告人赵某私自制作了一份“2011年长方山林场管护员下乡护林防火救火值班补助花名表”,虚列9名管护员,冒领公款32785元,后赵某将上述款项作下账处理。2013年10月20日,赵某因虚报冒领32785元救火补助被宁武县纪检监察局发现,当日赵某向宁武县纪检监察局退还32600元。2016年8月31日,赵某主动到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宁武县林业局出具的赵某个人简历、2011年长方山林场管护员下乡护林防火救火值班补助花名表、2012年1月30日第21号记账凭证、山西省2013年代收罚没款收据、证人曹丽丽、宫振龙、安国清、高世平、赵海喜、赵瑞英、贾平平的证言、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任宁武县长方山林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冒领单位公款32785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积极退还32600元,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赫 东审判员 冯丽媛审判员 张淑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莉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