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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杨定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定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1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定安,男,1972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16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刑诉(2017)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定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陶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定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黄某利用“长沙市明德学院绿化项目”向被告人杨定安借款,尚未归还。2016年3月23日,黄某再次以该项目向被告人杨定安借款,被告人杨定安发现该项目并不存在,遂于当日17时许邀集张成翼等人(另案处理)以吃饭的名义将被害人黄某、罗某骗至长沙市雨花区广通酒店312房拘禁并讨要欠款。期间,被告人杨定安等人收缴了黄某、罗某的手机。罗某被人扇了一耳光。在黄某出具8万元的借条,罗某将自有的比亚迪汽车抵押给杨定安后,被告人杨定安于当日19时许将被害人黄某、罗某释放。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罗某对被告人杨定安的行为予以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长沙市雨花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杨定安社区矫正环境一般,适宜在我区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定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和罗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孔某、陈某的证言,证人陈某对被告人杨定安的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谅解书,被告人杨定安的供述及其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定安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定安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黄某和罗某的谅解,且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对被告人杨定安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定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周海清人民陪审员  付心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