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明铁头与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铁头,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51号原告:明铁头,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上蔡县,被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木河迳东路9号50卡。法定代表人:叶锦泉。被告:东莞市三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下手村10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柯仁聚。原告明铁头与被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星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明铁头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铁头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德东方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丹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春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