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与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1117号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19177739F(2-5)。法定代表人:赵庆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谭振轲,该公司员工。被告: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南仓街31号,注册号130981000010338。法定代表人:金洪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医疗用品公司)与被告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中诚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莲花医疗用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彬、谭振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诚医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莲花医疗用品公司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9595.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被告公司有常年的医疗器械买卖关系,截止2015年12月1日至2016���3月31日,被告共欠我公司货款39595.36元,经双方财务对账,被告公司于2016年4与我16日确认我公司的应收债权询征函。被告中诚医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原、被告双方有常年的医疗器械买卖关系。2015年10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医疗器械,价值12007.58元;2015年10月23日,被告购买原告医疗器械,价值3259.20元;2015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医疗器械,价值25269.42元;2015年11月19日,被告购买原告医疗器械,价值1257.12元;2015年11月30日,被告购买原告医疗器械,价值2716元;2015年12月16日,被告购买原告医疗器械,价值2736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退回原告医疗器械,价值5703.6元。2015年12月21日,原告给被告一份“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征询函”,被告在该函上加盖公章,确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发货金额42600.36元。2016年4月16日,原告又给被告一份“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收债权征询函”,被告在该函上加盖公章,确认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9632.76元。庭审中,原告向本院出具收款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公司愿意支付原告39632.76元的货款,但被告因资金不足没有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被��多次向原告购买医疗器械用品,现下欠原告货款39632.76元,被告已在原告给其出具的应收债权征询函上盖章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39595.36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莲花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医疗器械39595.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90元,由被告中诚医药泊头市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帅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