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6311号原告:赵某某,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沈某,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00元(已付)。审判员 凌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