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31号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999号。法人代表:陈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689878091。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永红,属四川英中律师事务所。被告:刘建,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经得到解决。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博润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209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颜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