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孙丽、冯小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冯小杰,石家庄世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丽,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石家庄市新华区。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杜丽娜,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小杰,女,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曹瑞峰,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世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5号西美大道9-409。法定代表人李晨飞,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孙丽因与被上诉人冯小杰、原审第三人石家庄世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