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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贺小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贺小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代表人雷建峰,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小民,男,1965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因与被上诉人贺小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4日开庭。因该组组长雷建峰拒绝签收,该邮件于2017年4月30日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因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组长雷建峰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卢氏县横涧乡照村二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会强代理审判员  马 艳代理审判员  侯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