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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明玲、李长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明玲,李长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722号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行政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715849—2。法定代表人:李颖,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明玲,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长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明玲、李长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