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辛明玲、李长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辛明玲,李长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722号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龙口市行政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8715849—2。法定代表人:李颖,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淳,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辛明玲,女,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被告:李长虎,男,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辛明玲、李长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山东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曙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敬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