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92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72号李丽波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丽波,女,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丽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丽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李丽波租下桃江县马迹塘镇望江路一栋楼房的一层经营游戏厅。期间被告人李丽波因去安化、浏阳等地经营蛋糕店未持续经营游戏厅。被告人李丽波开设的游戏厅内设置共计14台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电子赌博机供玩家赌博,其中7台六狮王朝,每台可供1人使用,2台蓝色捕鱼机,每台可供8人使用,1台蓝色捕鱼机可供6人使用,4台小苹果老虎机,每台可供1人使用。2017年2月7日有3人在进行赌博时被桃江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丽波经营的游戏厅内的14台游戏机同时可供33人次参与赌博,是属于具有压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案发后,被告人李丽波于2017年2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在审理中,被告人李丽波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宋某、宋某2、宋某3、肖某、詹某、周某、刘某、杨某、杨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丽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丽波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于同年5月10日作出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丽波平时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丽波违反国家规定,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游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丽波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丽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影响较小,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以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丽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