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段世跃与杨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世跃,杨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470号原告:段世跃,男,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靖宇,系武冈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杨江平,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段世跃与被告杨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段世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世跃撤诉。本案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段世跃负担。审 判 员 曾建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