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张德召、魏本臣、曹明清、李环云、苏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张德召,魏本臣,曹明清,李环云,苏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刘刚,主任。被执行人张德召,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魏本臣,男,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曹明清,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李环云,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苏红军,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德召、魏本臣、曹明清、李环云、苏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安白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备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4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