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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瑜平、黄荣凯与贾建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凯,贾建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549号原告黄荣凯,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兼原告黄荣凯的委托代理人张瑜平,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贾建光,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黄荣凯、张瑜平与被告贾建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凯、张瑜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凯、张瑜平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