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瑜平、黄荣凯与贾建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凯,贾建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549号原告黄荣凯,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原告兼原告黄荣凯的委托代理人张瑜平,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被告贾建光,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黄荣凯、张瑜平与被告贾建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凯、张瑜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凯、张瑜平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