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小江和周吉萍;刘一廷;熊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江,周吉萍,刘一廷,熊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38号原告张小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吉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甘肃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一廷。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承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煊,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正海。原告张小江、原告周吉萍与被告刘一廷、被告熊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小江、周吉萍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法律事实的存在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江、周吉萍撤诉。案件受理费7960元,减半收取39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孙怀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