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617号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大坑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70888201W。法定代表人:张明堂,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赠、吴婷,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温陵路名城大厦6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54950045P。法定代表人:林爱琼,执行董事。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永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案情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泉州闽安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