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作根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作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47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作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张作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作根的银行存款8615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作根的银行存款86159.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