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邓兴军与郑浩彬、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兴军,郑浩彬,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3民初324号原告:邓兴军,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住武汉市汉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被告:郑浩彬,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758。负责人:张见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郁宝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兴军诉被告郑浩彬、武汉市第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兴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兴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兴军负担。审判员 杨华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