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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三龙、苗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三龙,苗成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1115号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谷阳路3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63215752。法定代表人:朱克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三龙,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苗成敏,系黄三龙妻子,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三龙、苗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