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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辛禹与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禹,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辛禹。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定代表人胡长青,该××总经理。依据黄石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石仲字[2015]第01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辛禹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返还购房款、违约金563,288.64元之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7,900.00元,并对被执行人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但备案登记在申请执行人辛禹名下的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价款382,900.00元,共计600,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辛禹应付执行款已全部清退,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石仲裁委员会黄石仲字[2015]第0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任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