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吕立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立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立志,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博爱县,住博爱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博爱县刑事拘留。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立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张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立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4日1时46分许,被告人吕立志驾驶豫H-×××××号小型轿车,沿博爱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电业局东侧的南北路向南右转弯时,与王继宝驾驶的豫H-×××××号小型汽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7年5月4日对被告人吕立志静脉血样的酒精含量测定,吕立志的血样中酒精含量240.76mg/100ml。经博爱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吕立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吕立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酒精检验报告单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吕立志的供述与辩解;公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立志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立志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吕立志血样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吕立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吕立志进行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立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吕立志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维臣人民陪审员 张兵霞人民陪审员 张大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