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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马玉梅与王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梅,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01执51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梅,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回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9年7月14日出生,回族,身份号码×××,住临夏市。案由:名誉权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玉梅与被执行人王娟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娟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290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