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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雅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曹雅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特7号申请人: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风琴,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礼,张家口市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曹雅娟,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系曹雅娟之母),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人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环球公司)与被申请人曹雅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小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风琴、刘尚礼,被申请人曹雅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秀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小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张仲(2015)民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双方未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该项标注的是“此栏空白”,显然,双方对支付违约金并没有约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事实上,合同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已经明确了申请人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因在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办理权属登记首先需将土地变性为商业用地,可是土地变性需要相关程序和手续,因政府未能就土地给予变性,申请人才无法及时办理权属登记。因此,仲裁裁决应予撤销。二、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2008年开始,申请人开发的天河骏层小区项目,是依据省、市“三年大变样”总体战略部署的紧迫要求和市政府[2008]第16号会议纪要关于原则上可“边建设边办理手续”、“既要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妥善解决好区域内居民的回迁安置问题,又不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申请人全力以赴保证天河尚城小区项目于2009年竣工交付使用。由于不能给购房者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购房者群体上访,给政府及企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作为申请人等开发企业也多次向市、区两级政府反映土地变性和房屋权属登记事宜,政府也多次召开专题会议,2016年4月申请人与桥西区的多家开发企业联名再次书面反映情况,市委及政府各级领导都给予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可时至今日仍未能解决。何时能够解决申请人不得而知。仲裁委员会从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之日倒计时二年至裁决之日期间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承担违约金,就是申请人履行了该裁决,仍无法给被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所谓的“违约”仍将持续存在。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不能办理涉及申请人就有3000多户,全市有几万户,仲裁委员会这一机械的裁决,必将给申请人等开发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也必将引起更大的群体上访事件,也必将形成周而复始的诉讼、仲裁案件,必将会导致社会极大的不稳定和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申请人等开发企业的自身不作为。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予以撤销。三、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是政府的原因,而非是出卖人的原因。何况,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房屋已履行了合同的基本义务,由于开发建设时为划拨土地,遵照政府边建设边办手续的总体要求,双方合同中对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没有明确约定违约情形,也就谈不上支付违约金。因此,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显然违背了该法律规定,更违背客观事实,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理应予以撤销。综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违背了《仲裁法》第七条的规定,且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裁定撤销裁决。曹雅娟辩称,申请人撤销仲裁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形。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小环球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张仲(2015)民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裁决违背申请人的主张,申请撤销。证据2、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合同内容第一条第3页写明了土地性质为划拔土地,被申请人是知情的,办理权属登记是不可能的。合同第15条没有就产权登记约定违约责任。证据3、张家口市政府(2008)第16号专题纪要1份,证明会议决议建设时可以边建设边办理相关手续。张家口市政府(2008)第33号专题纪要1份,证明政府要求申请人在市城建重点工程拆迁安置、棚户区改造中可以边建设边办理手续。张家口市政府(2008)第107号批复1份,证明先建设后办理手续。证据4、请示报告2份,证明要求政府加紧土地变性程序,切实解决问题。且申请人在交房后一直积极的为被申请人办理手续,因为政府的原因一直不能办理。证据5、2017年4月7日张家口日报第四版,证明双方争议的房屋土地已开始办理土地变性手续。曹雅娟对证据1的真实、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购买房屋时销售员并没有告知我们土地属于划拔土地,只是在合同上签字按了手印。对证据3至5,认为与本案无关联,不发表质证意见。曹雅娟没有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曹雅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2010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层××区××楼××单元××房,建筑面积为97.51平方米,房屋总价为297865元,2010年2月20日,被申请人将该房屋交付申请人使用,同时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O日内,由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但至今被申请人未能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提起仲裁,请求:一、裁定被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交付申请人购买的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河××层××区××楼××单元××号房屋的权属证书;二、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需承担从2010年8月20日至今的违约金共计151323元;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该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应切实履行。依照双方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后180日内将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相关资料到房管部门完成备案,而本案已查明,被申请人以划拨方式取得所开发土地,且被申请人未能依规定对项目房产申请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通过,从而导致办理权属登记应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被申请人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仅对提交资料备案的时间作出约定,未能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对于此项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及方式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即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关于被申请人提出上述违约金主张的诉讼时效问题,仲裁庭认为,本案所涉违约金系按天累积计算,即违约金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长,并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断产生新的权利义务,且每天新产生的违约金数额固定,该持续增长的违约金具有继续性债务关系的特征,加之该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给付本身就具有可分性。因此,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每天违约金实际产生和形成之时分别起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诉讼时效中断等证据,故被申请人应从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之日倒计二年即2013年9月28日至裁决之日期间按已付购房款297865元,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承担此项违约金。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二、被申请人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因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逾期备案所产生的违约金5956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四、本案仲裁受理费7627元、处理费2288元,由申请人承担受理费4577元,处理费1372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受理费3050元,处理费916元。小环球公司在签收该仲裁裁决书后,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事实,有小环球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小环球公司申请撤销张仲(2015)民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应提交仲裁委在作出该裁决的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证据。本案被申请人曹雅娟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有权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仲裁。对小环球公司所称仲裁委员会无权就双方未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裁决违背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所述事实,属仲裁庭对案件实体法律问题所作出的裁决,不属人民法院审查范围,且申请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对土地性质变性之前能否建设、出售所建房产和办理房产权利证书的后果是明知的,而其仍对外进行销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小环球公司所称仲裁委员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裁决违背了社会公众利益,且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对其撤销申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龙审 判 员  牟 键人民陪审员  樊守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