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710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健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健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健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健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健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101民初494号原告:赵健成,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总经理。第三人: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广源闸5号地下一层C区056。法定代表人:张士魁,总经理。原告赵健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北京华铭恒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健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健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景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经雯洁书 记 员 李思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