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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唐雷、张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雷,张兵,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雷,男,1976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兵,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雷,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席伟,男,1984年5月12日,汉族,住涡阳县。上诉人唐雷因与被上诉人张兵及原审被告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唐雷在一审主张通过刘彻账户转账给张兵石子款共23笔40.255万元,已将石子款支付完毕。张兵称不认识刘彻,银行流水上记载的客户名为刘彻,并不是唐雷,不能证明唐雷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石子款。一审法院对唐雷提交的通过刘彻账户转账给张兵的证据证明效力未予认定。唐雷称其有两个户口,与刘彻系同一人,刘彻户口在注销流程中。综上,一审审查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文伟审 判 员  刘秋菊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遨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