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舒东风、舒敏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东风,舒敏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9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东风,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委托代理人:卢典强,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敏禄,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委托代理人:杨发龙,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系杨发龙的妹夫。委托代理人:刘烨,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上诉人舒东风与被上诉人舒敏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上诉人舒东风自愿支付被上诉人舒敏禄各项损失103976元(不含前期已支付的140000元),此款由舒东风在2017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舒敏禄(或通过靖安县人民法院转付)。如此款按时付清,则本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不产生其他任何纠纷;如上诉人舒东风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规定的期限付清赔偿款项,则其应按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63号民事判决的金额,在2017年6月15日之前支付舒敏禄各项损失赔偿款189000元(不含前期已支付的140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14元,减半收取计2157元,由上诉人舒东风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剑审 判 员 管俊兵代理审判员 邢 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雨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