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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邓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邓成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0097号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南华街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3941670F。法定代表人:操成炼,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操昌明,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蒋世文,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邓成云,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成云的起诉。但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撤诉前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环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成云的起诉。审 判 员 唐舒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鸣书 记 员 冉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