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周河英与孙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河英,孙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55号原告:周河英,女,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琴,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建,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河英与被告孙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河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河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河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喜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