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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2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周莫华、周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莫华,周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2执170号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和平街71号。负责人:田仲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涛,男,白族,1965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隆斌,男,白族,1969年9月16日出生,该银行职工,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周莫华,男,1953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周莫清,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莫华、周莫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6)湘0822民初85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还款期限部分未到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822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向左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毛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