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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怀生与祝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怀生,祝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民初272号原告:梁怀生,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祝圆圆(曾用名祝元),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梁怀生与被告祝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怀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圆圆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怀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5日被告祝圆圆因承包建筑工程急用钱,向原告借款45000元,双方约定一年之后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被告祝圆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5日,被告祝圆圆因在工地包活急需用钱,向原告梁怀生借款现金45000元,后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4月15日被告祝圆圆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祝圆圆借原告梁怀生款45000元,应予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祝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怀生借款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祝圆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亚东审判员  王 艳陪审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