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维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陈维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762号原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开元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65110901N。法定代表人:金平亮。委托代理人:马龙,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维芳,女,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洛阳开元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伟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