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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丁希哲与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希哲,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215号原告:丁希哲,男,1991年3月23日生,汉族,通化市财政局职工,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曹连秀(系丁希哲母亲),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住所吉林通化县二密镇。负责人:夏远丰,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凤儒,吉林王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希哲诉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密信用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丁希哲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希哲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希哲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丁希哲负担。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