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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孝义市崇文街办居民。被执行人:张某乙。上列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配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将共同购置的雷诺车(车牌号晋J×××××)的所有权备案信息办理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张某甲,承担本案受理费40元。二、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乙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配合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将共同投资经营的“孝义市通吉利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股权份额变更登记为被执行人张某乙所有。三、被执行人张某乙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乙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