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与青格乐、陈建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青格乐,陈建平,贾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27执1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巴尔虎右旗就业服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四道街。法定代表人:赛吉拉夫,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格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87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贾德旺,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115号新巴尔虎右旗就���服务局申请执行青格乐、陈建平、贾德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7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青格乐、陈建平、贾德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514.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建平、贾德旺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标的款将从该账户中扣留,直至扣完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