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9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蔡陆山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陆山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9刑初2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陆山,男,195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住全南县,江西大吉山钨业有限公司退休职工。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2日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7]号2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陆山犯失火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树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陆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蔡陆山带到拔刀和打火机,前往其开挖的鱼塘处割杂草,并将割下的杂草堆放在鱼塘东南���的荒地上。随后,被告人蔡陆山用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担心烧过界引起火灾,蔡陆山在火堆边继续割草。因起风,已点燃的火堆冒起大火,火势顺风烧过塘埂,将鱼塘边的荒地引燃。被告人蔡陆山发现情况不对,便用拔刀上前扑火并打电话叫其儿子蔡某前来扑火。因火势太大蔓延至石壁山山场,导致石壁山山场发生森林火灾。2017年2月16日经全南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石壁山山场有林地过火面积达8.66公顷(130亩)。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在庭审时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陆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同时被告人蔡陆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陆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蔡陆山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物证打火机1把;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证明,大吉山镇斜溪村村委会林权证复印件,大吉山镇斜溪村村委会会议记录,收条2张,谅解书1份;证人袁某1、赖某、蔡某、袁某2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过火林地面积为8.66公顷(130亩)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陆山应当预见在林区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发生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蔡陆山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蔡陆山在火灾发生后积极进行扑救,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陆山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陆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打火机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诗梅人民陪审员 赖兰耀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