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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艳丽与被执行人许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艳丽,许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石艳丽,女,1979年12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瑞峰,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艳丽与被执行人许瑞峰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许瑞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于2017年4月1日在永济市国库支付中心扣留被执行人许瑞峰工资收入164000元,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