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1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天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天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221刑初18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天荣,绰号:哥浮,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广西大新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大新县。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天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天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天荣电话联系韦某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16日以9万元的价格交易一块毒品海洛因。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天荣与农某(另案处理)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崇州市大新县搭乘客车,途经南宁市、柳州市,辗转至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韦某验货后,三人前往柳江县成团镇金磊农庄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布控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依法从赵天荣身上查获可疑毒品物一块、手机一台,从农某身上查获大巴票据一张。经鉴定:从涉案疑似毒品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354.25克。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天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所定的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天荣与韦某在赌场相识,赵天荣让韦某帮忙在柳江寻找毒品买家。被告人赵天荣找到毒品后就电话联系韦某商量毒品交易事宜,双方约定于2016年12月16日以9万元的价格交易一块毒品海洛因。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赵天荣与农某(另案处理)携带毒品海洛因从崇州市大新县搭乘客车,途经南宁市、柳州市,辗转至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韦某验货后,三人前往柳江县成团镇金磊农庄欲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布控在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当场在赵天荣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块、手机一台,从农某身上查获大巴票据一张。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4.2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6日其与赵天荣在大新县坐大巴来到柳州,又从鱼峰山汽车总站打的到柳江县城,然后赵天荣的朋友来接我们一起到一农庄,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赵天荣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经其辨认,赵天荣就是与其一起运输毒品的人。2、证人韦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其在防城港赌场上认识赵天荣,让其在柳州寻找毒品买家并承诺卖出海洛因后就给2000元好处费。2016年12月15日,赵天荣电话联系其,定于次日送一块海洛因过来,让其找买家。16日下午3点半,赵天荣乘车到柳州汽车总站,其让赵天荣坐出租车到柳江,赵天荣与同来的一人到柳江后,三人坐一辆五菱车到成团金磊农庄,其验货后,就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其辨认,赵天荣就是运输毒品的人。二、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赵天荣运输毒品被抓获的地点:柳州市柳江县成团镇金磊农庄里的篮球场。三、物证、书证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在赵天荣衣服内口袋提取毒品可疑物一块,手机一部。2、称重、取样笔录证实:经当赵天荣的面称量,在赵天荣衣服内口袋提取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354.25克,并提取样本送检。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天荣于2016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天荣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四、鉴定意见:证实在在赵天荣衣服内口袋提取毒品可疑物,提取样本检验,检出海洛因成份。五、被告人赵天荣的供述:证实赵天荣在赌场认识柳江成团籍的“老韦”(即韦某),经过聊天认为贩卖毒品赚钱得快,于是让韦某找毒品买家。2016年12月13日其通过别人找得海洛因后就电话联系韦某,定于同月16日送货到柳江。16日被告人赵天荣与农某乘坐大巴到柳州,在柳州打车到柳江与韦某会面后又坐车到成团镇一农庄,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得海洛因一快。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亦没有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天荣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运输、贩卖,数量为354.2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赵天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天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拘前羁押一天,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31年12月15日止。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执行。)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审 判 长  杨修海人民陪审员  韦清鸾人民陪审员  覃姣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畅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