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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静丽萍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静丽萍,女,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额尔古纳左旗满归镇,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69********,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满洲里市道北五道街XX综合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伊春区人民检察院以伊区检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静丽萍犯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永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静丽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被告人静丽萍因其真实身份被俄罗斯拒绝入境,便通过朋友关某春联系一哈尔滨男子,在伊春公安分局办理了虚假的李某生户籍和临时身份证,后静丽萍于2011年7月份冒用李某生身份信息办理了出国护照,并从2011年7月11日至2016年4月13日利用李某生虚假身份护照往返俄罗斯10次。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静丽萍到伊春公安分局红升派出所办理注销李某生户口时被传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李某生户口簿及身份证、书证到案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静丽萍户籍信息、护照申请查询结果、李某生出入境记录等、证人苏某、沃某、路某东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静丽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利用虚假的身份证及护照,偷越中国与俄罗斯国境十次,情节严重,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静丽萍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静丽萍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永胜审 判 员  魏建国人民陪审员  邹焕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丽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