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薛灵照、薛萍等与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戴戈庄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灵照,薛萍,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戴戈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71号原告:薛灵照,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薛萍,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戴戈庄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7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灵照、薛萍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戴戈庄社区居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薛灵照、薛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德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