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陈火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敏,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丽,女,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邱维权,男,汉族,住龙岩市。被执行人陈永忠,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蒋世清,男,汉族,住漳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平市聚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漳平市���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89365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请求后,依法将被执行人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列入失信人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邱维权、陈永忠、蒋世清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经查,2016年7月2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6)闽0881民初14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蒋世清坐落于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2010JP06地块新城际广场8号子地块11#楼B梯11层1103室(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3087081)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该房产已被厦门地方法院查封委托拍卖,本院已申请参与分配)和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忠与李蓉共有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小区A区1号楼704室(房权证号为漳房���第2007013**号)房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8月11日,本院在(2016)闽0881执987号案件中,作出(2016)闽0881执9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忠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西侧(天守阳光城)1-3#1层12号店面(所有权证号为201503098)和1-3#1层11号店面(所有权证号为201503099)。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6)闽0881执20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逐月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陈永忠在漳平市委政法委的工资并冻结被执行人陈永忠在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漳平市管理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2017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16)闽0881执205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永忠与李蓉共有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万成小区A区1号楼704室(房权证为:漳房字第2007013**号)房产和被执行人陈永忠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村8号德自建房1幢1-2层(房权证号为漳房0098**号)。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调查、处置结果告知书上确认,因本院已向厦门地方法院提交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蒋世清厦门房产的拍卖所得款和对被执人陈永忠采取逐月扣留提取其在漳平市委政法委的工资收入及冻结其住房公积金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张暂不处置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致本院不能对该财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除本院不能处置的房产、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蒋世清厦门房产的拍卖所得款和对被执行人陈永忠逐月扣留提取的工资收入及其已冻结尚无法划拨的住房公积金等财产外,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余 京 德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