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宁海县薛岙砖瓦厂,薛瑞业,金娇君,薛春苗,薛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负责人:胡纪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斌杰,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东,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薛岙村。法定代表人:薛瑞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海县薛岙砖瓦厂。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薛岙村。负责人:薛春苗,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薛瑞业,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金娇君,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薛春苗,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薛安连,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薛岙砖瓦厂、薛瑞业、金娇君、薛春苗、薛安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225民初3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薛岙砖瓦厂、薛瑞业、金娇君、薛春苗、薛安连支付借款2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2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薛岙砖瓦厂、薛瑞业、金娇君、薛春苗、薛安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薛瑞业名下的位于强蛟镇临港村下农,龙珠大厦1幢A-4C室的房地产,由宁海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设有抵押;被执行人薛春苗名下的位于强蛟镇薛岙毛头山脚储岩凌的房地产,由宁海县人民法院首轮查封,设有抵押。现被执行人宁海县乐业机电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宁海县薛岙砖瓦厂、薛瑞业、金娇君、薛春苗、薛安连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世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余柏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