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训静与张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训静,张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376号原告:崔训静,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锋,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崔训静与被告张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训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强、被告张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训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3582.5元。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7月原、被告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9日生育两个女孩,取名张昕怡、张昕雨。自2014年起被告无工作,只在家中炒股,什么事也不干,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2016年3月被告走了以后,直到2017年1月才回来,期间被告干什么原告一概不知,被告也不告诉原告,为此事,双方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锋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还有感情,孩子也太小。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崔训静与被告张锋2003年初打工时相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9日双方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前育有一子。2007年5月9日原、被告生育双胞胎女儿,分别取名张昕怡、张昕雨。婚前及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被告回湖南老家,双方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2017年2月中旬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婚前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在共同生活、养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需要经营。婚姻生活难免会出现矛盾和摩擦,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要加强沟通,相互尊重、互相信任,以理性、冷静的方式解决出现的矛盾和摩擦。根据双方陈述,双方主要因缺乏沟通产生矛盾,尤其双方是再婚家庭,更需要双方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综上,原、被告之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尚未致夫妻感情破裂程度,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崔训静与被告张锋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崔训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