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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戴冬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5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20号。受理日期:2017年5月9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被告人:戴冬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万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戴冬光到石狮市凤里街道镇中路599-19号绿氧居涂料店,趁被害人柯某在厕所之机,盗走柯放在店内桌上的1部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3020元)。后被告人戴冬光在逃离现场至附近灯控路段时被柯某人赃俱获。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扣押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戴冬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冬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302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冬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冬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戴冬光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戴冬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冬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